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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源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9 生效日期: 2005-10-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5]20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源分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工作实际,抓紧贯彻落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源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经济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88号)精神和我省税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源”,是指在既定税制条件下,一个地区全部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税收储量,是指法定的可征税收收入,既包括纳税人申报的显性税源,也包括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征、免征税源以及根据相关经济指标测算的隐性税源。

  第三条 税源分析是运用数理分析手段揭示税收与经济以及税收自身内在关系,判断税源状况的认知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是保障税收职能实现、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提高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税源分析按具体内容主要分为宏观税源分析、微观税源分析和经常性税收分析三大类,其中宏观税源分析反映税收与经济总量之间关系;微观税源分析反映具体纳税人税收指标与相关财务指标之间关系;经常性税收分析反映即期税收收入动态情况。

  第五条 税源分析工作必须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坚持从应征到入库的原则,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税源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体系,分省、市、县(或县级市)、基层分局四级管理,由上而下进行指导与监督,由下而上具体执行与反馈。

  第七条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计统部门是税源分析职能部门,负责税源分析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税政、征管、法规、稽查、数据处理中心等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包括基层分局)必须设立税源分析岗,配备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有较高综合业务水平和一定文字写作能力的人员专门负责税源分析工作。

第二章 岗位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 省级税源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制定与完善全省税源分析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省以下国税机关开展税源分析工作;
  2、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税源分析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税源预测模型,组织开展全省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工作;
  3、按年开展全省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关系的宏观分析,按季计算并对下公布省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区间;
  4、坚持月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研究完善税源分析档案体系和内容,开展税源调研分析工作;
  5、定期召开省局机关内部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税源形势分析会和各省辖市局计统部门参加的税源形势分析会;
  6、负责组织编写税源分析业务需求,协调开发税源分析软件及推广应用,举办税源分析业务培训,为基层税源分析部门提供科学、实用的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

  第十条 省辖市级税源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上级税源分析工作要求,组织指导下一级做好税源分析工作;
  2、按年开展本级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关系的宏观分析,做好月度、年度税收收入预测工作;
  3、定期计算并对下公布本市主要行业税负变动情况以及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区间,布置有关调查分析工作;
  4、坚持月度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本级税源分析档案,及时上报本辖区重大税源变化情况;
  5、定期召开本级内部相关业务处室税源分析碰头会,以及下一级计统部门税源形势分析会;
  6、举办基层税源分析人员业务培训,适时开展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县(或县级市)局税源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税源分析工作要求,组织指导基层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
  2、按季计算与公布本级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情况,责成基层分局对偏离行业税负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分析并上报调查分析报告;
  3、坚持月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本级税源分析档案,加强税源监控数据与分析档案的应用;
  4、建立本级月度收入专题分析会制度,按季召开基层分局和部分税收管理员税源形势座谈会;
  5、做好月度、年度税收收入预测工作,坚持重大税源变化情况上报制度;
  6、定期开展本级重点行业、企业微观税源分析管理工作,适时开展重点税源调研分析以及政策执行、征管成效等对税源影响情况的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基层分局税源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本辖区内税源分析管理工作,建立每月税收收入情况通报会制度;
  2、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督促责任区管理员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缓欠税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综合分析,同时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税负异常行业、企业情况,及时调查分析、反馈结果;
  3、建立重大税源变化情况上报制度,根据辖区税源发展趋势、政策变动、征管因素等情况,按月做好税收收入预测工作。

第三章 税源分析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税源分析指标体系是各级税源分析部门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判断时所选用的具体数据指标,主要包括税收收入指标、宏观经济指标、企业财务指标三大类。

  第十四条 税收收入指标具体包括辖区内各征收单位以及重点税源企业分税种不同时期的应征、入库、减免、提退、查补、欠税等各类税收数据,主要来源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源监控分析软件等。

  第十五条 宏观经济指标具体包括与税源密切相关的地区生产总值(GDP)、工商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总额、物价指数、工业用电量等综合性经济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统计年鉴、月度统计报表及其他经济部门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指标具体包括所辖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利润、应征税收、库存、成本、折旧等各类企业微观经济指标,主要来源于纳税申报表以及有关征管法规规定纳税人上报的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税源分析指标体系由省局计统部门统一设计建立;省以下计统部门可结合自身分析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税源分析指标的相关数据主要通过各级税源分析部门定期采集维护。各级税源分析部门同时负责对所有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 宏观税源分析
  第十九条  宏观税源分析是指对区域税收收入总量与对应经济总量两者之间关系的综合比较分析,研究判断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相关度及变动规律性。

  第二十条 宏观税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宏观税负分析、宏观税收预测、纳税能力估算、各税种与对应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宏观税负分析是指对一个地区总体税负水平情况与正常峰值或预警区间的比较分析,并对其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判断。主要研究税收占GDP比重以及税收弹性系数变动情况。
  1、宏观税负率=税收收入÷GDP×100%
  2、税收弹性系数=税收收入变动率÷GDP变动率
  税收收入变动率=(本期税收收入-基期税收收入)÷基期税收收入×100%
  GDP变动率=(本期GDP-基期GDP)÷基期GDP×100%

  第二十二条  宏观税收预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管理措施调整对整个税收收入趋势的预测,是一种综合性事前预测分析。基本方法包括时间序列预测法、趋势曲线模型预测法、线性回归分析预测法、分月滚动预测法等等。

  第二十三条  纳税能力估算是根据已有经济数据和现行税制,对一个地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税收收入潜在能力的估计与推算,研究的是可征税收的总能力情况,是一种相对的事后测算。根据估算的纳税能力与实际征收税款比较,可以分析地区之间征收力度差异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税种与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是研究各主要税种收入与对应经济分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及变动规律。比如对工业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商业增值税与批发零售贸易额(或商业增加值)、企业所得税与利润总额、进出口税收与进出口贸易额等相互关系的研究分析。

第五章 微观税源分析
  第二十五条  微观税源分析主要运用因素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税源质量、发展趋势以及税负差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第二十六条 微观税源分析分为企业税源分析和企业税负分析两个方面。企业税源分析包括对企业的税源质量分析和税源趋势分析。

  第二十七条 微观税源质量分析是指通过企业当期税收与历年同期税收、企业税收与企业经济、应征税收与入库税收、申报税收与财务核算税收等数据对比,通过增减原因、变动率情况进行的税源状况的量化分析。

  第二十八条 微观税源趋势分析指在税收增长普遍规律性基础上,结合当期经济发展和财税政策变动因素,分析判断企业或行业税源总体发展趋势。

  第二十九条 微观税源税负分析是从单个企业税负与行业平均税负差异入手,研究其进销项税金比率、产品结构、投入产出、利润率、增值率等内部指标差异因素,及时发现纳税异常的企业或行业,为强化征管、提高征收率提供依据。
  1、增值税税负率=(应征增值税税额÷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2、消费税税负率=(应征消费税税额÷计征消费税销售额)×100%
  3、所得税税负率=(实际应缴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第六章  经常性税收分析
  第三十条 经常性税收分析是按月对当期税收收入变动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存在问题、政策执行效果等进行的实时分析判断,是税源分析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较强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经常性税收分析的重点主要是分析税收入库情况是否正常、应征税收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税收政策是否及时落实、征管手段是否取得成效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常性税收分析要充分利用宏观和微观分析的成果,根据当期税收规模、结构、增减、进度等内部要素以及一定时期的税负、弹性等外部指标来比较归纳运行特征或规律,通过细化经济、政策、征管等不同因素来客观反映税收收入来源情况,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和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经常性分析的主要工作是按月分析收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收入增减变动的主要因素,并撰写税收分析报告,建立税收分析档案。

  第三十四条 经常性税收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当期税收收入基本情况及主要运行特征的综合归纳;
  2、当期税收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特别是经济、征管、政策、特殊性因素以及对其细化量化的分析;
  3、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对应关系简要对比分析,剖析当期发展不适应原因;
  4、当期税收收入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预测对下一阶段税源发展趋势;
  5、针对前述问题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或下一阶段总体工作部署。

  第三十五条 经常性税收分析档案是指各级税收分析部门全面、连续、真实记录税收收入发展变化重大因素、反映政策执行和征管效能情况的一种特殊载体。内容包括重大因素分析文档、主要影响数据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经常性税收分析中要连续系统地应用税收分析档案记载的影响税收变动的重大经济、政策和征管因素,保证当期收入分析判断的准确性。

第七章 税源分析管理流程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源分析部门严格执行税收会计制度,定期对自行采集维护的经济税源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应用,加强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审核,并结合地区经济与行业经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

  第三十八条  税源分析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按照从宏观上发现问题,在微观上查找原因的基本思路有序进行,即先总体分析宏观税负变动情况,再具体分析各税种与对应经济指标的关系,然后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进行逐层剖析。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通过税源分析要逐步建立科学的税收收入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宏观税负、当期税收征收质量、微观企业税负情况等评估分析指标。省辖市局对县局、县局对基层分局要及时开展行业税负、应征入库率等情况的比对分析,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条  税源分析要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紧密结合,及时将指标异常的行业企业信息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进行重点评估,涉嫌偷逃骗税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纳税评估与稽查部门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税源分析部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定期税源分析制度,建立月度收入分析制度和定期地区收入分析会制度。
  月度收入分析会由本级局领导主持,计统与税政、征管、法规、稽查等业务部门参加,其中计统部门通报近期税源发展趋势、存在问题等;业务处室通报近期税收政策变动情况、所采取征管措施等,并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
  地区收入分析会由上级局领导或计统部门主持,一般由下级税源分析部门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业务部门。主要采用专题分析形式,研究影响税收收入增减变动原因和发展趋势。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源分析部门要紧紧围绕税收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内容包括重点地区(税种、行业、企业)经济税收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对收入影响、有关征管措施成效及对收入影响等。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源分析部门要重视有关信息的交流与发布,既要在系统内部发布交流,也要定期与同级财政、地税、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等综合经济部门通报交流经济税源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江苏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分级考核通报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源分析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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