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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地方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4 生效日期: 1999-11-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发布文号: 鲁地税发[1999]15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市、地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已经以鲁国税发(1998)108号文转发各地。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应按照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规定,抓紧与同级国库、财政部门联系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二、按照'谁征收、谁核算'的原则,凡开设'专户'直接负责查补收入征收入库的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其查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账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各级地税局要抓紧为稽查部门配备相应的税收会计人员。

  三、税务稽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70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地税计会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稽查会计人员进行税收会计、统计业务和报表软件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掌握查补收入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编制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和月旬快报等工作。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专户'工作,严格执行会计统计核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五、各地地税、国库、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国库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手续、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办理查补收入的解缴和退库,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查补收入的及时、准确入库。对于查补收入的退库,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各地接通知后要迅速布置,确保地税部门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于今年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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