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07]27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新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美籍演员潘玮柏,于2007年10月27日到杭州参加演出活动。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