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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经纪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6 生效日期: 1999-10-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1999]285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经纪人证照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工商市字(1999)91号)收悉。鉴于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字(1999)39号文对此项收费立项,经研究,同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经纪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登记、发放《经纪人资格证书》时,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各执收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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