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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2 生效日期: 1999-10-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涉[1999]12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际通常做法,制定了《涉外税务审 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1999年4月26日下发执行。为有效地贯彻实施该规程,7月27日,总局又以国税函(1999)5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具体部署,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性的认识。涉外税务审计是涉外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审计,是日常涉外税务检查的延伸或深化。《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包括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审计程序、基本技术和要求等四部分内容,并将整个税务审计科学划分为税务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案头准备、现场实施、审计终结四个阶段,把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纳入了规范的程序之中。按照《规程》实施涉外税务审计,是向税务审计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提高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保证,因此,各地一定要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尽早组织好对《规程》的学习和培训。为抓好《规程》的培训工作,省局拟于10月下旬举办一期《规程》师资培训班,时间约一个月,各地可选派2-3名从事涉外税收工作、有一定查帐经验、懂微机且有讲解能力的业务骨干参加(培训通知后发)。省局培训后,各市地可于明年一季度集中对县市区的涉外税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为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从事涉外税收工作人员较多的市地可以自己独立办班;对涉外人员较少、自己办班有一定难度的市地,可采取就近几个市地协商联合办班、共同培训的方式,总之,要使每一位从事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专、兼职审计人员都能达到学深、学透,并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税务审计。

  三、根据总局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涉外税务审计机构或部位,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涉外审计人员。各地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到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需要。原涉外日常检查机构或部位应改为涉外税务审计机构或部位,并注意搞好与审核评税的衔接工作。

  四、积极做好《规程》的试点和全面推行工作。2000年一季度培训完毕后,从第二季度开始,各市地要选定部分单位进行试点,逐步摸索路子、总结经验;下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规程》,并将其贯彻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以推动我省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26日 国税函[1999]50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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