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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1 生效日期: 1999-10-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发[1999]133号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行政复议》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在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是继《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地税机关内部监督、制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重大作用;对于及时解决税收争议,化解矛盾,密切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好这部重要法律行政复议职责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行使领导权、指导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法定的职责。《行政复议》明确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要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承担起本单位行政复议的责任。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与做好本部门的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周密部署,合理安排,以《行政复议》实施为契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把依法治税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

  二、认真学习,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把学 习、培训同宣传结合起来。要把学习《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列入学法的重要内容。对全体地税执法人员,要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法制培训。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电子屏幕等内部宣传手段,广泛、扎实、积极的开展宣传,把法律武器交给广大纳税人。

  三、加强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办案人员和办案设施
  《行政复议》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了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赋予当事人 一并申请有关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为确保《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贯彻实施,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要求将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各级原设立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暂时保留,作为审理复议案件的组织。复议人员的配备,要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两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三人以上承办。为方便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要设置固定场所,在复议机构加挂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为了便于受理、审查、决定复议案件,各级需刻制'***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和'地方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精神,完善 税务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持证上岗、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等制度,统一全省行政复议律文书。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文书,使用总局统一规定格式,由各级自行印制使用。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各级地税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应依 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受理,不应推脱或怕麻烦;要秉公办案,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属于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对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依法及时转送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转送、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监督检查。要以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实际行动,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
  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 贯彻落实。在执行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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