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3 生效日期: 1999-09-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7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青国税税政[1999]111号文件一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国税函[1999]5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