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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3 生效日期: 1999-09-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饲料免税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饲料生产企业及饲料产品的免税资格报经市局审核认定,饲料经营企业的饲料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饲料经营企业应将企业基本情况、经营饲料的品名、规格型号、饲料产品合格证、标签(或供货厂家的饲料产品确认书)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免税的品种,报经市局审核认定其减免税资格后,给予办理减免税。当经营的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认定,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三、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应附送《增值税免税货物明细表》。

  四、各基层局应结合前期饲料调查的实际情况, 对饲料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凡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国税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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