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税发[199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