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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
发布文号: 工商直字[2006]173号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财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威胁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以《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
  一、行动安排
  行动时间: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底以前):按照《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行动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排查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0月至11月):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地统一组织行动,10月16日至20日期间,重点地区集中组织大规模的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
  (三)深入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摧毁传销网络。同时,以省级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整治。要将责任落实到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夯实“打、防、控”工作基础,形成联合打防体系。
  (四)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6月至8月):巩固前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以工商所、派出所为基础的联合监控网络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为主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理、案件督导、部门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完善“打、防、控”体系,防止传销死灰复燃,巩固打击成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将按照《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在组织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赴各地进行抽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7年8月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将根据整治效果和工作表现,评选出打击传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宣传和表彰。
  二、行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把打击传销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传销潜在的巨大社会风险,增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紧迫感,切实肩负起责任,恪尽职守,尽心竭力。同时,要认清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坚定信念,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认真部署,落实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按照工作整体部署,立足于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阶段目标、实施步骤、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组织,开展行动。逐级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对传销屡禁不止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对工作不负 责任、推诿扯皮、打击不力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 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刑事手段,震慑违法分子。
  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集中力 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利用互联 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执法行动中要突出刑事打击职能,公安 机关要针对传销犯罪流动性、隐蔽性强的特点, 实施“全程打击”和“精确打击”,要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作用,在明确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同时,严惩传销骨干分子,彻底摧毁犯罪网络。案件侦办中要从目前打击传销工作政策性强的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与检察机关和法院沟通协商,争取相应的支持,要充分利用刑事打击手段震慑传销犯罪分子,遏制当前传销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按照《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加强与通信管理、教育、监察以及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新闻宣传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二是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强配合,在情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日常监管、执法行动等多方面开展更为广泛的实质性合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要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认真受理,积极调查。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通过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重点区域共同开展执法行动。对大要案件共同开展调查,对重要传销窝点共同予以取缔。三是集中力量实施集中打击。公安机关内部的经侦、治安、刑侦、网监、国保等警种要加强协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销监管、公平交易、内外资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监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参与,优势互补,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打击合力。四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针对当前传销违法活动跨区域和流动性强等特点,加强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统一组织协调。组织区域联合行动,避免出现对查获的传销人员采取强制遣送出本地区后就撒手不管的情况再次发生,同时挤压传销活动的地域空间。
  (五)狠抓基础,做好防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传销基础工作建设,组织专门力量摸清辖区内传销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和监控对策。要加强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基层治保组织和社区组织的作用。要加强辖区重点部位的管理,严厉惩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中发现重要情报线索要及时通报,深挖细查,坚持一查到底,坚持露头就打。要逐步建立健全“打、防、控”体系,使传销活动没有立足之地。
  (六)注重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为重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抓好对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媒体跟踪报道以及印发各种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渗透性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剖析典型案件,曝光传销引发抢劫、杀人等暴力案件,深层次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使广大群众能够自觉识别传销、抵制传销,进而声讨传销、反对传销。
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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