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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2 生效日期: 1999-08-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作的《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认真开展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执行工作,依法执行了大量审判机关的裁判、行政机关的决定、仲裁机关的裁决和公证机关的公证等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案件“执行难”仍然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成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障碍,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切实加以解决。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严格执法,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职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要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强化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科学管理,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严肃执法,文明办案,秉公办案,为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要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禁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机关的决定、仲裁机关的裁决和公证机关的公证等法律文书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务使交付执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判处正确;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纠正,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改善执行工作条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四、依法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或阻挠,更不得帮助被执行人抗拒执行。
  五、被执行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更不得以暴力抗拒执行。对违犯者,人民法院要坚决依法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经常听取和审议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组织对执行工作的检查视察,加大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监督的力度,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和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执行工作健康顺利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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