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7]198号

最近一段时间,集邮票品广告在媒体大量出现,其中一些集邮品广告利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的名义,宣传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的收藏价值以及投资回报、升值等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经鉴定,这些集邮品中的邮票,有的是将盖销使用过的邮票清洗油墨戳记、拼补粘贴和刮涂换底整理后,按新邮票出售,以次充好;有的是以金银或立体浮雕邮票形式,擅自仿印或伪造国家明令通告禁止发行的邮票,制假售假。这些行为,扰乱了集邮市场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现就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已经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后从未审批或限量发行过任何集邮品。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二、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但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
  三、集邮品广告中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四、禁止发布下列集邮票品的广告:
  1、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2、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3、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
  4、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
  5、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集邮票品广告的监管,对发现的虚假违法集邮票品广告,要及时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各级邮政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广告宣传的集邮票品,要加强市场监管,发现属于本《通知》第四条范围的集邮票品广告,要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认定依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
2007年9月2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