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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9 生效日期: 2005-08-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5]158 号

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创造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现 “两个率先”、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市劳动关系已呈现市场化、契约化发展趋势。改革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规范有序的企业劳动关系;有利于保障职工工资收入的逐步增加,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才能,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利于保持一方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加快我市实现 “两个率先”的步伐。
  2.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保障职工利益、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任务。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职工工资收入,既是实现 “两个率先”的出发点和立脚点,也是富民工程的一项核心内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营好坏联系起来,可以有效促进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效益的同步合理增长,从而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职工,职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企业为地方作出更多的贡献,形成职工、企业和地方共富的良性机制。
  3.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合法有序的形式,保障职工群众在工资分配中与企业民主协商、共同决定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有利于劳资双方增进了解、达成共识,将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制衡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保障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按照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基本思路,努力完成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4.明确全市企业工资协商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应当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劳动法法规的要求,全市各类企业都应当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今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争取达到30%,其中百人以上企业达到50%;到2007年,在全市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达到70%,其中百人以上企业达到80%。争取用3到5年时间,促进全市大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初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5.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任务。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引导各类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确保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的增长以及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得到相应的增长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支付行为的执法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接受职工监督。
  6.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调控办法。已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工效挂钩”(即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工效挂钩”的比例,可以从原来的1:0.7调整为1:1,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国税或地税部门备案后,可按实在税前扣除。
  7.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继续把区域和行业性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协议作为解决面广量大的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并逐步缩小区域协商覆盖范围,使协商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要求,便于监督实施。

  三、以坚持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认真落实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责任
  8.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9.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认真贯彻《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督促、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规范各自的行为。要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通过召开专门会议,交流经验,推广先进,营造氛围,扩大影响,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要把宣传法律法规与指导工作结合起来,把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方法、民主程序等宣传到更多企业和广大职工。
  10.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力度。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工商联、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团体要发挥组织优势,合力推动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建立健全市、辖市(区)两级工资协商指导委员会,和市、辖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切实加强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服务指导。在做好典型引路的同时加强面上推动,在促进企业主动自律的同时兼顾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整体推进。
  11.严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列入对企业劳动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拒不执行国家法规政策,无正当理由拒不组建工会、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作的企业,对随意克扣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违反劳动法法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工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和谴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12.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市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目标考核。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力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的进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加的幅度,作为检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富民工程成效的重要指标、作为考察领导才能和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凡是未能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或当年职工工资增长没有达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市级优秀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以及市级以上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
  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自律守法,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还应当积极响应工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地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工会要充分反映和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紧紧依靠职工群众,依法组织职工开展工资协商,教育和团结职工努力工作、创造效益、按劳取酬。企业和职工共同努力,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得到合理的增长,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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