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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关于印发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三个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8 生效日期: 2007-11-08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外资外贸企业:
  为推进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经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聘请监督员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创办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专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聘请监督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沧州辖区外资外贸企业的发展,落实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提高涉外经济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辖区涉外经济发展营建一个依法行政、合法经营、诚信兴商、竞争有序、便捷畅通的外汇生态环境。经外汇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行“外汇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监督员”监督制度,实行双向监督,对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涉外经济管理工作及涉外企业的合法经营、规范操作等业务实行全面、公开监督,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效率。
  一、 聘任对象
  监督员聘任的对象为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小组成员单位、沧州各外汇指定银行、沧州辖区内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 聘任条件。
  被聘任的监督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积极支持外汇生态环境建设;
  ㈡认真学习国家的涉外管理政策,熟悉相关法规
  ㈢遵纪守法客观公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㈣直接从事报关、退税、核销等方面工作的企业人员优先。
  三、聘请方式
  由沧州开放办、海关、国税局、外汇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务局六个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的条件分别推荐,不受名额限制,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最后确定50名,通过《沧州外汇简报》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专刊形式在市政府政务网站予以公布,同时颁发聘任证书。
  四、聘任时间
  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到期再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续聘,并根据有关变化进行调整。在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履行职责有困难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自动解聘。
  五、监督对象
  监督员负责对开放办、商务局、外汇局、海关、税务局、商品检验检疫局、外汇指定银行、涉外保险公司涉外企业以及个人进行监督。
  五、权利义务
  ㈠监督员有权对涉外经济管理部门在处理企业涉外业务中的违规情况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有权对企业、个人办理涉外业务违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㈡监督员执行外汇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和工作安排。
  ㈢监督员积极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向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反馈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监督意见。
  六、监督内容
  ㈠监督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执行政策是否准确、服务是否到位等。
  ㈡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和涉外保险公司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
  (三)监督涉外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商、遵纪守法和健康发展问题等。
  七、监督方式
  监督员对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建议:
  ㈠通过各部门公布的监督电话或举报信箱;
  ㈡向被监督对象的经办部门直接沟通;
  ㈢向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反映;
  八、处理方式
  对于监督员的反映意见由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必要时予以调查核实,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㈠对于受到监督单位好评的部门和企业,通过《沧州外汇简报》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专刊予以通报表扬,以达到部门和企业之间相互激励和相互促进的目的。
  ㈡对于被企业举报或企业对其行政许可行为不满意的部门,首先由本部门给予合理的解释,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需要两个以上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的,由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㈢对于违反政策法规涉外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和保险公司,由分管的部门进行指导,责令纠正,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九、本管理办法由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创办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专刊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全面了解沧州辖区涉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经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研究,决定创办“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专刊”。
  一、专刊形式
  利用沧州外汇局主办的《沧州外汇简报》,设立“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专刊,设置政策宣传、工作动态、经验交流、情况通报和信息反馈等专栏。
  二、刊载内容
  ㈠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涉外经济管理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㈡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小组成员单位在涉外经济管理工作中关于招商引资的形势和状况、进出口报关、出口退税、进出口核销、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动态;
  ㈢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要求;
  ㈣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经验、服务措施、调研分析和各部门优秀企业评选名单及监督员名单公布等有关内容。
  三、文章采编
  每个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专刊”编辑人员,参与稿件的研究和定稿工作,并负责每季度向沧州外汇局投送3篇以上的稿件。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文章的情况不定期统一编发。
  四、发行范围和方式
  发行范围为市委、市政府、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小组成员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涉外企业。发行方式主要通过沧州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开登录。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的支持沧州辖区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企业规范业务操作、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每年对沧州辖区涉外企业开展一次“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优秀企业”评选活动。
  一、 评选目的
  倡导和鼓励沧州辖区涉外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规范操作、有序竞争,进一步稳定辖区经济发展秩序,促进外向型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发展。
  二、评选范围
  沧州辖区合规办理商务注册、报关、外资企业年检、进出口核销、出口退税、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涉外业务的中资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
  三、评选条件
  能够较好的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无违法违纪行为。每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资外贸企业:
  ㈠涉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注册、年检操作合法规范,无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办理假合资、假合作企业及其它违法行为。
  ㈡进出口核销及时,单证规范、齐全、完整,无逾期未核销问题。
  ㈢在办理进出口业务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可信;没有拖欠海关税款等记录。
  ㈣出口退税申报实事求是,单证规范、齐全、真实,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㈤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无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行为。
  ㈥积极开展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协助搞好调研。无外汇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四、评选程序
  ㈠每年一月底前,由沧州海关、外汇局、商务局、税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个部门分别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日常监管对象从中推荐出上一年度“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优秀企业”候选单位(每个部门一般不超过10个企业),并将候选单位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
  (二)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综合评比,于二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优秀企业。
  五、表彰方式
  ㈠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向被评为优秀的单位颁发“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优秀企业证书”,并通过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沧州市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专刊》对外进行公布,予以通报表彰。
  ㈡其它奖励措施:
  1、外汇局、商务局、税务局对优秀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出口退税等有关业务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2、海关为优秀企业提供以下优惠服务:(1)在营业现场设立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2)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连网报关的便利;(3)对从事贸易加工的企业,经海关总暑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住厂监管或计算机连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4)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5)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6)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优秀企业采取以下优惠措施:(1)优先实施分类管理,按规定减少检验批次,加快出口放行,降低企业检验成本;(2)优先推荐实施直通放行和绿色通道管理,对优秀企业取消口岸查验环节,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单证后直接报关放行,进一步提高优秀企业进出口工作效率。
  ㈢外汇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建立与优秀企业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其涉外经济活动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好的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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