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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2 生效日期: 2005-08-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5]7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具体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市制定的《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执行。

  三、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茅山老区给予适当补助。奖励扶助金不得占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三)发放方式。建立县级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按照便民原则,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奖励扶助金的领取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周期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辖市、区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宣传、扶贫、民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市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县级上网、村级上墙,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了解奖励扶助政策。要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奖励扶助金的行为。市制定《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各地要结合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200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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