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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及2008年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 2007-10-25
发布部门: 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州、市财政局、经委: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2006年第5号《公告》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及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
  2006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1、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2、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3、2006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П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补贴资金发放时间
  补贴资金发放时间:2007年11月5日始至12月25日止。12月25日前尚未发放的补贴资金暂时冻结,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另行通知。
  2007年12月25日后未发放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一律作废,各地应于2008年2月底以前上交省经委统一销毁,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确保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对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二○○七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情况统计表》(附表一)、《二○○七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工作档案》(附表二),并将上述材料于2008年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经委各一份。
  二、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请各州(市)经委、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07第16号公告规定的车辆补贴范围及标准,对本地区2007年汽车报废、拆解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填写《二○○八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三),并形成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补贴车辆总数及所需资金),于2008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经委。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李建东
  电 话:(0871)3627682
  传 真:(0871)3627682
  联系人:省经委交通处 许海云
  电 话:(0871)3334312
  传 真:(0871)3334312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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