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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 2003-01-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发[2003]1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湘、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各地均实行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业改制工作。通过改制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经济发展。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参保人员流失等问题,有些单位甚至借机随意辞退职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劳动纠纷和群体上访事件。为了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改革的成败与社会的稳定,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协调或办事机构,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层层落实责任,指导、帮助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协助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关系,研究、解决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消除引发群体事件的隐患,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严格审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凡进行企业改制,包括兼并联合、主辅分离、改组改造、事改企等涉及到职工劳动关系调整,需要进行职工分流安置,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提留经费的,必须首先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同意。凡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核准进入企业改制程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包含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等内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订,广泛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见附件)严格审核。核定职工人数、工作岗位,要以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为准;核定补偿金计算标准,要查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要以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为准;伤残等级要按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认定。审核后,认真填写《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见附件),按规定程序上报。分流安置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准意见,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待遇,办理有关手续。

  三、分级负责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清算工作
  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社会保障资金清算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或委托企业所在市州劳动保障局负责,报省厅备案。市、州、县(市、区)属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社会保障资金清算工作,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成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小组
  为了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社会保障资金清算工作,决定成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小组,负责对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小组由赵湘平任组长,江伟、吕兴元、陈益枝、孙明初任副组长,厅破产改制办、就业与失业保险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基金监督处、仲裁处、劳动工资处、就业服务局、社保局等处室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小良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
   2、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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