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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分析师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7-10-31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文号: 中商会技能鉴定中心[200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依据《投资项目分析师》协会标准(CGCC/Z0006-2007)和《投资项目分析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分析师行业自律,我会研究制定了《投资项目分析师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投资项目分析师印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投资项目分析师》协会标准(CGCC/Z0006-2007)和《投资项目分析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分析师行业自律,树立投资项目分析师的专业形象,满足投资项目分析师在出具投资项目分析报告时的工作需要,保障投资项目分析师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分析师“是指依据《投资项目分析师》协会标准(CGCC/Z0006-2007),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国商业联合会投资项目分析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投资项目分析师印鉴(以下简称“印鉴“)是投资项目分析师用于签署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书的专用签名印鉴。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印鉴的归口管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印鉴由投资项目分析师自愿申请,鉴定中心审核后制发。

    第五条   印鉴收费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制定。
第二章 印鉴制发


    第六条   印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样式、统一制发、统一管理。

    第七条   印鉴为正方形,长2厘米,宽2厘米,分三排自左而右横行。

    第八条   印鉴第一排所刊名称为“投资项目分析师“字样;第二排所刊名称为投资项目分析师姓名;第三排所刊为投资项目分析师编号。

    第九条   印鉴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鉴印文中的投资项目分析师编号使用TimesNewRoman字体的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 印鉴管理


    第十条   鉴定中心建立印鉴图形信息数据库,为印鉴真伪提供查询比对。

    第十一条   印鉴由投资项目分析师本人保管使用,投资项目分析师不得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印鉴。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分析师在其完成的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书上加盖本人印鉴,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的投资项目分析报告上使用本人印鉴。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或第 十二条者,经鉴定中心查实后,取消其投资项目分析师职业资格,鉴定中心将收缴其印鉴,并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因印鉴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鉴时,投资项目分析师应交回原印鉴并提出申请说明,经鉴定中心核准后,制发新印鉴。

    第十五条   印鉴遗失,经声明作废后,投资项目分析师可按本办法申请重新制发。

    第十六条   未参加投资项目分析师职业资格复审者,应将印鉴交回鉴定中心封存,并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分析师职业资格复审评定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者,鉴定中心将收缴其印鉴,并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鉴定中心对交回和收缴的印鉴进行登记造册,定期销毁。
第四章 印鉴真伪比对


    第十九条   鉴定中心建立印鉴图形比对档案库,记录每枚印鉴的核准信息和原始印模。

    第二十条   查询印鉴真伪者提交需要比对的印鉴图形(彩色扫描图像文件,JPG或GIF格式,大小不超过200K)。鉴定中心在确认查询者身份后,根据系统辨别印鉴真伪的结果,出具印鉴真伪情况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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