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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0 生效日期: 2007-11-20
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规函[2007]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物局(文化厅、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聚落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利用价值。
  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经研究决定进行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申报及工作程序
  请各地按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的要求组织申报。
  二、上报材料要求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审查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保护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四)在总结前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对原《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进行了修订,请按新修订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3)填报。
  (五)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六)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集、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格式)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简介。
  5.保护措施简介。
  (七)上述申报材料的电子光盘。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eg格式,电子幻灯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格式。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和申报材料,于2008年2月底前分别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联 系 人: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卫 琳 电话:010-5893376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詹德华 电话:010-59881640

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镇(村)名称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在县(市)

所在镇(乡)

现存建筑最
早建造年代

历史建筑完
好程度(%)

历史建筑规模(平方米)

核心保护区
面积(公顷)

主 要
传 统
街 巷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长度(米)

形成年代

主要特点

传统建筑
主要特点

县级建设部门
文物部门意见

(签章)

省级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签章)       

备  注

附件2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镇(村)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盖章):


指标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升降方法
指标填写

最高
限分

实际
得分

一、价值特色

70

1、历史久远度

(1)现存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最早修建年代

民初3分;明、清年代4分;元代及以前5分。

5

2、文物价值
(稀缺性)

(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

县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5分。

5

3、重要职能特色或历史事件名人影响度

(3)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地;或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或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3

(4)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3

4、历史建筑与
文物保护单位规模

(5)现存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面积

名镇:5000 m2为1分,每增加2500 m2增加1分。
名村:2500 m2为1分,每增加1000 m2增加1分。

5

5、历史建筑(群)
典型性

(6)保存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会馆等的数量

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
注:宅院府第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他面积不限。

6

6、历史环境要素

(7)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指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的古树等)数量

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拥有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的分值减半)

5

7、历史街巷
(河道)规模

(8)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

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注: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50米,3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分值减半。

6

(9)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

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
注: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例应为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

6

8、核心保护区
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空间格局特色功能

(10)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

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2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1分。

2

(11)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2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

3

(12)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

注: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至少占50%以上,其中:
名镇5 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名村2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5

(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5

9、核心保护区生活延续性

(14)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50人,否则分值减半。

5

11、非物质文化遗产

(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

2个1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3

(16)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省级1分,国家级3分。

3

二、保护措施

30

12、保护规划

(17)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

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
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

8

13、保护修复措施

(18)对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

10

(19)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分。

2

(20)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

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

2

14、保障机制

(21)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

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

2

(22)保护机构及人员

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

3

(23)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

1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3

总计

其中:一、价值特色为 分; 二、保护措施为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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