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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国森林资源数据库建设试点示范扩建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资发[2007]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加快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步伐,2005年我局启动了森林资源数据库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在浙江湖南海南、大兴安岭4个省(公司)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森林资源数据库建设试点示范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林计批字〔2006〕319号),2007年将试点示范建设范围扩大到12个省(含自治区、公司,下同)。为做好全国森林资源数据库建设试点示范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扩建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建设效果,奠定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基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及进展情况
  (一)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目标。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是以统一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数据库建设为核心,以林业专网(或政务网络)为依托,采取中央与地方共建共享的建设方式,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通过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一是要建设以森林资源与基础信息数据库为核心、以接口服务为手段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平台,二是要开发以满足森林资源现代化管理需要为主的森林资源管理应用系统,三是要构建以网络为依托,以森林资源信息基础平台为基础,以运行环境和保障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森林资源管理应用系统顺畅运行为标志,上下贯通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化“主干道”。
  (二)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进展情况。通过近2年来的森林资源数据库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目前,已编制了森林资源数据采集、编码、入库方面的系列标准规范,开发了森林资源数据分析与管理、森林资源档案更新、林木采伐管理等为主要功能的森林资源管理应用系统,在试点示范单位建设了以基础地理信息、森林资源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数据库。通过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三)扩建项目的建设目标。扩建项目建设是推进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建项目建设中,要通过现有系统在试点示范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实际运行和应用,对系统软件进行优化和完善。同时,确定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解决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应用中的问题,为全面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及试点示范
  范围根据林计批字〔2006〕319号文,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局规划院)为扩建项目主承建单位,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分别简称局华东院、局中南院、局西北院)为参建单位。山西内蒙古河北辽宁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南四川等省,以及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共计12个单位为试点示范建设单位。除上述12个省的省级系统建设和应用外,还包括湖南省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全部县(局)、浙江省玉环县等20个县、辽宁省清源县、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山西省沁源县、河北省平泉县、河南省新乡市、福建省沙县、江西省婺源县、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伊春林管局各林业局等的县(局)级系统建设。
  三、扩建项目建设任务
  各建设单位要紧紧围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目标,以“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实用真用、完善提高”为原则,重点完成以下建设任务:
  (一)补充编制和修订完善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要建立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编制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所急需统一规范的建设类、运行类、安全类及数据交换接口等标准。
  (二)搭建运行环境。要以满足系统在试点示范单位实际运行和应用的要求为标准,准备好软硬件设备、网络设施和运行场所。同时,协调内部关系、培训应用人员,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好各项准备。
  (三)开展数据标准化改造,完善数据库建设。要依照试点示范数据数据库建设系列标准,对基础信息、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林木采伐和运输、林权档案、征占用林地、营造林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数据进行标准化改造,使之符合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运行使用的要求。
  (四)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应用系统软件,开发数据交换和信息服务体系接口,并进行系统集成和联合调试。在深入调研、掌握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试点示范单位实际运行和应用的情况,对现有的森林资源管理应用系统软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开发数据交换和信息服务体系接口,保障森林资源管理系统与各地已有系统间的衔接。在此基础上,对数据库、应用系统、运行环境进行系统集成和联合调试,使森林资源信息基础平台和森林资源管理应用系统顺畅运行。
  (五)组织系统示范运行。试点示范单位要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对系统进行实际应用和运行。对于具有营造林、森林防火等林业应用系统的单位,要通过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提供的接口,以试点示范建设的数据库为平台,进行实际运行。
  四、职责分工
  局规划院全面负责扩建项目实施,对项目建设成果负责。具体负责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技术统筹和技术支撑,负责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示范应用运行的技术指导,协调各试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审核试点示范单位实施方案,监控试点示范单位建设进度和质量,验收试点示范单位建设成果。主要承担中央投资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保障国家林业局主干网与各试点省(自治区、公司)的连通,编制标准规范,完善和开发系统软件,建设国家级数据库等任务。
  局华东院、局中南院和局西北院协助局规划院共同完成标准规范编制、数据加工、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等工作。
  各试点示范建设单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省项目建设任务,对本省项目建设成果负责。组织本省建设内容的实施,开展人员培训,搭建本省的运行环境,保障省内网络的畅通,负责系统示范应用运行的协调与保障。承担组织本省数据标准化改造、数据库建设、系统运行维护等,配合并参与国家标准编制、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与调试等工作。
  五、主要工作步骤及时限
  (一)运行环境准备。局规划院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央投资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并准备好国家级系统的运行环境。各试点示范单位于2008年1月底前准备好本省的系统运行条件。
  (二)系统软件完善。局规划院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系统软件的完善与开发工作,2月28日前完成系统集成工作。
  (三)数据标准化改造和数据库建设。局规划院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国家级数据标准化改造工作,5月31日前完成国家级数据库建设工作。各试点示范单位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数据标准化改造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并提交局规划院。
  (四)系统示范运行和联合调试。系统于2008年3月1日至5月31日在国家林业局和各试点示范单位进行示范运行,并在此期间进行系统软件的联合调试、优化和完善工作。
  (五)标准规范编制。局规划院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标准规范的编制、论证工作,提交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六)总结验收。各试点示范单位于2008年5月31日前向局规划院提交系统运行报告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局规划院于6月31日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系统建设工作。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既能有效地提高森林资源科学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林业管理能力,又能为林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森林资源信息基础平台,是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资源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对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系统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统筹、积极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系统建设工作。
  (二)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扩建项目各参建单位要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为大局,明确项目建设领导机构和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参加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建设责任,严格质量管理,确保系统软件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应用和运行。局规划院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组织实施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发挥行业优势,充分吸纳有经验的单位参与建设,严格按计划时间推进项目建设,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三)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需求,确保系统建设的实用性。试点示范项目各参建单位,特别是局规划院要围绕系统实际应用和运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各地森林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状况,把握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对系统的实际需求,及时了解各地项目建设和系统应用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深入研究,以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为重点,在实际应用运行中不断完善提高。
  (四)提早准备,打好基础,积极参加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暂未参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下同),在开展本省森林资源信息化建设中,要避免重复建设,充分结合全国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技术要求,执行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标准,确保与国家系统的衔接。为推进各地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进程,各省要扎实开展二类调查等基础性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培养技术队伍,为参加全国建设做好准备。对于基础工作好、建设积极性高、人员到位、资金保障的省,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尽快纳入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范围。
  我局正在组织编制扩建项目建设“技术方案”,近期将下发各参建单位。
  各试点示范建设单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确定组织机构,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连同本省森林资源信息化建设进展、设备设施配备、网络状况、系统应用程度、资金投入、存在主要问题,以及二类调查等相关数据情况等于2007年11月25日前报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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