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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 2002-10-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益政发[200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加强地价管理,充分发挥地价调节市场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市中心城区原土地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并已经省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更新评审小组验收合格,现将市中心城区新的基准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益阳市中心城区的基准地价,是市人民政府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价格,调整与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基础;也是评估宗地标定地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更新后的基准地价,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等三种类型,商业用地分为六级,住宅、工业用地分为五级。

  三、本次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对基准地价内涵作了明确界定,各级别、各类型土地基准地价对应一定的用地类型、权利状况、使用年期、估价期日、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发程度及土地深度等。

  四、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土地资产入股等的土地价格测算,应在基准地价基础上,根据土地用途类型,按照《益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技术报告》确定的宗地地价修正体系,对土地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使用年期、估价期日、容积率、开发程度、土地深度、位置偏离方式等进行修正后测算。

  五、下列行为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和其他附着物依法转让、出让、联营、合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企业改制或者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企业破产、兼并或者进行资产核算;
  (四)司法、仲裁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

  六、新的基准地价实施后,实行土地出让金最低价控制制度。应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计算,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40%。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

  七、因基准地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基准地价,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进行全部或局部区域性基准地价的调整。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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