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自行制作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8 生效日期: 1997-11-18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厅字[1997]31号
  最近,个别城市自行设计制作市旗、市徽并公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国旗和国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国的国旗、国徽代表着国家主权的统一和不可分割。自行制作和使用市旗、市徽不符合我国国情,是不妥当的。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要求,严肃认真地使用国旗、国徽,自觉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要经常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国旗法》、《国徽法》教育,提倡有助于培养人们对国旗、国徽崇敬感的必要礼仪,增强人们的国家观念和爱国主义情感,激励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
  二、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深刻认识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确保本地区不发生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问题。今后,如发现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要对所在地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