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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百花女性人才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0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183号

湖南百花女性人才市场:
  你市场《关于延续[2000]湘价费字171号文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从事人才市场人才交流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诚实信用、服务有偿的原则。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后,方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二、核定你市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为高等院校组织生源及提供跟踪服务的,应与学生签订《学生就业服务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做好学生从入校到毕业推荐工作的全过程服务。学生入校前,应实事求是向学生提供委托招生高校的情况;学生被录取后,应负责将其送往学校,协助办好注册入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应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学习等情况;学生毕业后,应负责地将其推荐到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上述服务的可以按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外省重点高校每人一次性不高于2800元;本省重点高校每人一次性不高于2500元。达不到上述服务要相应扣减费用。
  2、开展人才双向选择竞聘(即自我展示会)推荐服务的,应发布有关的宣传广告和人才信息,提供竞聘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组织竞聘会。实施上述服务后,可向申请举办竞聘会的单位收取服务费每次1500元。
  3、定期召开的用人单位现场招聘会,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及求职登记表,可向参会的求职者收取每次10元的门票费。
  4、其他服务收费仍按我局湘价费字[1998]第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市场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在收费地点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本批复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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