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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6 生效日期: 1995-07-06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我省省级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无线电业务的,均应遵守《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指定职能机构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其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员的任免,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施行;
  (三)负责履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职责;
  (四)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申请手续;
  (五)根据需要参与无线电台站和频率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台操作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七)负责督促和办理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管理费的缴纳工作。


    第六条   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业务的具体情况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或委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无线电管理职权。授权或委托应当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七条   省直各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得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服从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管理的统一领导;
  (二)有健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严密;
  (四)管理人员业务技术素质良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技术设备。


    第八条   省直各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并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情况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请示报告。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超越《条例》和本规定以及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第十条   省直各单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工作,并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也可撤销对其授权或委托。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驻豫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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