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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20 生效日期: 1989-07-2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89]高检办厅字第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该通知精神,与当地档案部门联系,商定调阅档案具体办法。 
 
  附件: 
 
 
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 
  最近,我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文,反映一些地方档案馆对前去查阅档案的法院办案人员实行有偿服务,并收费太高,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公、检、法部门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应实行无偿服务(复制工本费除外),各级档案馆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部门,在公、检、法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时,也能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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