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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和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工作的需要,省政府决定,理顺并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收管理体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以依法治税、强化征管为目标,理顺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健全乡镇地税机构,推进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优质、高效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体制的需要。通过理顺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规范征收行为,促进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巩固税费改革成果。
  (二)确保农业税收征收任务的完成。设置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要从税费改革后的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税收结构、税收任务、纳税户数变化等因素,在保质保量完成原工商税收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税的应收尽收。
  (三)尽量节约税收成本。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构,压缩人员。
  (四)保持乡镇社会稳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机构设置
  设置乡镇地方税征收管理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将现有乡镇按税收规模划分为“较大乡镇”与“一般乡镇”两种类型,并区别不同情况设置乡镇地税机构。其中,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一个地税所;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不足500万元的为“一般乡镇”,原则上2-3个乡镇合并设立一个地税中心分局。
  四、编制和人员配备
  编制配备。全省乡镇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机构暂核定编制3300名。其中,现有乡镇地税所使用的地税基层行政编制1324名,省里另行核定事业编制1976名。
  人员来源。除现有乡镇地税使用的地税基层行政编制1324名外,其余1976名从乡镇财政所现有的人员中选用。其中原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被选用后,其使用的行政编制由省收回;原使用事业编制人员被选用后,其使用的事业编制上划,充抵省定事业编制。
  人员选用办法。首先从乡镇财政所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中考核选用一部分,公务员身份予以保留。另外一部分,根据规定条件,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从乡镇财政所事业编制人员中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用。
  五、干部管理
  乡镇地税所(分局)工作人员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其工资待遇由省地税局与省人事厅研究确定。
  六、农业税征收管理经费
  (一)正常经费。新增人员按人均2万元标准进行核定,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着装、交通工具、办公信息化建设等专项经费等。
  (二)协税护税人员经费。按每个行政村平均聘用3名协税护税人员,每人每年平均600元标准计算核定。
  (三)公开办税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规定数额核定。
  七、经费来源渠道
  (一)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额一定比例计算安排。
  (二)乡镇财政所被选用到乡镇地税系统的人员,其经费按原人均经费标准上划到省。
  (三)按上述办法安排或划转不足的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补充。
  新成立的乡镇地税所(中心分局),原则上不新建办公场所。其所需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八、组织领导
  理顺和完善全省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完成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接收方案,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帮助地税部门解决理顺体制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理顺和完善体制及人员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理顺和完善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及人员选用接收工作要在2003年4月30日前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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