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2]143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我省人事考试考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收悉。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报考对象和组考业务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和衔接相邻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不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费由每人10元调整为每人15元,考务费由每人每科1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3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每人每科2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45元。
3、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50元。
二、收费办法和分成比例
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为省、市(州)人事考试中心。收费收入省、市(州)分成比例为:由市(州)组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由省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和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全部留省。
三、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向报考人员收取。具体标准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每人每科5.6元;经济专业(经济师、助理经济师)考试每人每科13.6元(含资料费10元);国际商务师、助理国际商务师考试每人每科5.6元;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每人每科8.6元;执业药师考试每人每科9.6元;注册税务师考试每人每科7.6元;价格鉴证师考试每人每科20元;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考试每人每科8.6元;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每人每科60元;注册建筑师考试知识题每人每科一级42元,二级18元,作图题每人每科一级84元、二级36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题考试每人每科42元,专业题考试每人每科84元;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午每人每科36元,专业考试下午每人每科18元: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0元。
四、人事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交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上缴省级和国家部分,各地不得进行统筹。你厅接此批复后,应通知各收费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2年6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