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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2-12 生效日期: 1958-02-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79号请示收悉。关于汽车司机在执行职务时,纯因司机本人过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意见,即原则上由司机本人负责,如本人无力赔偿时,由汽车所有人负责赔偿。但司机本人仍对汽车所有人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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