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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支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 2002-06-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2]200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37号)规定,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支行在2002年底前,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支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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