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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 2002-06-06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长法办发[2002]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机关各单位法制机构: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已制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实施该规则对于规范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确保行政复议律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规则规范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确保行政复议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复议申请的接收和处理
  一、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下称复议处)负责处理。

  二、复议处安排人员值班。值班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处理当日收到的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直接提交复议申请书的,值班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意见,并将有关事项进行登记;复议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提交复议申请书的,值班工作人员应当签收申请材料并登记有关事项。申请人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意见,登记申请人情况,并对申请内容进行记录。

  三、值班工作人员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但法律规定复议案件办理期限在五日以下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当日进行审查。
  对复议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被申请人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第  条规定的复议范围Z
  (4)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5)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6)是否属于本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对属于选择管辖的案件,申请人是否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其他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8)申请人是否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中作出说明。

  四、审查复议申请后,由值班人员填写复议申请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按办文程序报法制办主管副主任决定,特别重大的案件,报法制办主任决定。对复议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由复议处负责人指定两名复议工作人员承办。其中一名为主要承办人员,负责立案后办理案件的所有具体工作。
  (2)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由值班工作人员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按办文程序报法制办主任签发。
  (3)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值班工作人员拟制《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按办文程序报法制办主管副主任签发。

 

第二部分 案件的审理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完成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1)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给被申请人;
  (2)自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给被申请人之日起十日内接收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自接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并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4)自接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之日起三 日内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利

  六、审理复议案件,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权限;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七、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承办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但调查必须由两名承办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承办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承办人员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八、案件审查涉及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的,承办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办文程序报主管副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处理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和法制办法规处共同办理。

  九、案件审理期间复议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撤回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按办文程序报法制办主管副主任审批。

  十、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中止或终止审理的,以及需要延期审理的,应经法制办主任同意。
  依法中止或终止复议程序和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十一、承办人员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案件调查工作并起草审结报告。情况复杂和重大疑难案件,起草审结报告前可以报法制办主管副主任决定提请法制办办务会议合议;已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相应延长提交审结报告的期限。
  审结报告最后报法制办副主任审查,但经过法制办办务会议
  讨论的,应当报法制办主任审查。

 

第三部分 复议决定书的制作、报签、送达与备案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采取统一的格式。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应当对是否采纳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说明理由。
  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复议决定书中不得列举承办人员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得补充适用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的依据。

  十三、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审结报告拟写复议决定,按办文程序报法制办主任签发。

  十四、决定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由复议处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且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审结报告拟定复议决定,按办文程序报市长签发。

  十五、决定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根据审结报告拟写复议决定,按办文程序报法制办主任签发;但案件涉及行政赔偿问题的,应报市长签发。

  十六、复议决定书以及其他复议文书签发后应在指定的文印室印制。文书校对由承办人员负责。复议文书印制后,按照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盖“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十七、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不便于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
  送达复议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

  十八、复议文书送达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部分 立卷
  十九、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在办理期间由承办人负责保管。
  已经办结的复议案件,自办结之日起30日内由承办人员整理、审查案卷材料,填写案卷目录,经复议处负责人审核后装订并予登记。装订后的案卷,交法制办公室内勤管理人员专门保管。

  二十、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六月六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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