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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1 生效日期: 2008-01-21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文号:

各新股网下发行相关单位:
    为规范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电子化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网下发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深交所接受主承销商的申请,许可主承销商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四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接受主承销商委托,代理主承销商进行申购资金的收付和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进行股份初始登记。

    第五条   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所有操作负责。

    第六条   机构投资者获得询价对象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备案后,应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询价对象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应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所有操作负责。

    第七条   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协会向深交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必须是初步询价截止日12:00前已完成在协会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 
  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是初步询价报价有效的询价对象所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并且该配售对象应为初步询价截止日12:00前已完成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配售对象。

    第八条   具有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询价对象用户。

    第九条   首发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新股初步询价开始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条   初步询价期间,原则上每一个询价对象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询价对象修改报价的情况、平台记录的本次发行的每一次报价情况将由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报备文件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在每只新股网下发行申购中,每一配售对象在一个价位上只能申购一次。申购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第十一条   配售对象应使用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配售对象的申购资金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配售对象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在首次参与网下发行业务前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结算银行应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来款银行联行行号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三章 发行流程


    第十三条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刊登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应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申请经接受后,主承销商于初步询价开始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启动新股网下发行。

    第十四条   初步询价应在交易日进行,询价对象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初步询价。

    第十五条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初步询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对象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报价数据确定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名单。

    第十六条   网下申购期间为两个交易日,分别是网上申购前一个交易日(T-1日)和网上申购当日(T日),主承销商应于T-1日8: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启动新股网下申购。

    第十七条   网下申购日(T-1日、T日)9:30-15:00,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的规定,具有新股申购资格的询价对象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新股申购。
  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于T日从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应于T日15:00前到账。
  配售对象在T日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其为无效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网下申购日(T-1日、T日),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申购情况。T日15:2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形成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并将该初步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十九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按照本细则第 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拉单处理,形成新股网下申购结果后于T日17: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二十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10:30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银行账户”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验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结算银行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15: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二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17:3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配售对象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

    第二十三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配售对象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未能在T+1日15:0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新股网下配售结果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二十四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主承销商应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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