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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销售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7 生效日期: 2008-01-27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范围、持续性雨雪天气情况下的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保障春节市场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测,摸清实际情况
  要充分利用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大对城市和农村市场鲜活农产品购销情况的监测力度,重点关注主销区和主产区鲜活农产品滞销、脱销和价格异常等问题。同时,要摸清各类应季上市的鲜活农产品产量、销售渠道、运输方式,以及需求量、实际供应量、销售网络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做好产销衔接,促进跨区域流通
  各地商务部门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流通企业和运销大户,积极到海南等鲜活农产品重要产地采购。通过产销衔接会、网上对接会、大型企业供应链系统等多种形式,开展产销对接活动。要采取切实措施,为企业牵线搭桥,支持主销区企业增加商业库存。
  三、加大协调力度,解决企业运输困难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派专人,及时掌握鲜活农产品运输情况,主动与铁路、交通部门沟通协调,提出运输需求,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应急调运机制,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渠道畅通。特别要发挥大型物流企业的优势,优先安排易腐、易烂鲜活农产品的运输。
  四、降低销售成本,减免流通环节费用
  在各地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清理鲜活农产品批发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项目。引导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减半征收车辆入场费等费用。
  各地商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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