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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06-200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者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财[2007]2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了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了认真的评审。经评审确定,北京大学雷鸣、清华大学王睿等5万名学生获得2006-200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每人奖励8000元,现特予以公告。
  希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以获奖学生为榜样,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力争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6-200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1、北京大学

2、中国人民大学

3、清华大学

4、北京科技大学

5、北京化工大学

6、北京师范大学

7、北京外国语大学

8、北京语言大学

9、北京交通大学

10、北京邮电大学

1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12、中国农业大学

13、北京林业大学

14、中国传媒大学

15、中央财经大学 

16、中国政法大学 

17、中央音乐学院 

18、中央戏剧学院 

19、中央美术学院

20、北京中医药大学 

2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2、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2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4、北京理工大学

25、北京体育大学

26、国际关系学院

27、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8、外交学院

29、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30、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3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3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3、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34、中华女子学院

35、中央民族大学

36、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37、南开大学

38、天津大学

39、中国民航大学

40、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41、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42、防灾科技学院

43、华北科技学院

4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45、大连理工大学

46、东北大学

47、大连海事大学

48、大连民族学院

49、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50、吉林大学

51、东北师范大学

52、东北林业大学

53、哈尔滨工程大学

54、哈尔滨工业大学

55、复旦大学

56、同济大学

57、上海交通大学

58、华东理工大学

59、东华大学

60、华东师范大学

61、上海外国语大学

62、上海财经大学

63、上海海关学院

64、南京大学

65、东南大学

66、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67、河海大学

68、江南大学

69、南京农业大学

70、中国药科大学

7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72、南京理工大学

73、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74、合肥工业大学

75、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76、浙江大学

77、厦门大学

78、华侨大学

79、山东大学

80、中国海洋大学

8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82、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83、武汉大学

84、华中科技大学

8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86、武汉理工大学

87、华中师范大学

88、华中农业大学

8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90、中南民族大学

91、湖南大学

92、中南大学

93、中山大学

94、华南理工大学

95、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96、暨南大学

97、四川大学

98、西南财经大学

99、西南交通大学

100、电子科技大学

101、西南民族大学

10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103、重庆大学

104、西南大学

105、西安交通大学

106、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107、陕西师范大学

108、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09、长安大学

110、西北工业大学

111、兰州大学

112、西北民族大学

113、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114、石河子大学

115、塔里木大学

116、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117、北京

118、天津

119、河北

120、山西

121、内蒙古

122、辽宁

123、大连市

124、吉林

125、黑龙江

126、上海

127、江苏

128、浙江

129、宁波市

130、安徽

131、福建

132、厦门市

133、江西

134、山东

135、青岛市

136、河南

137、湖北

138、湖南

139、广东

140、深圳市

141、广西

142、海南

143、重庆

144、四川

145、贵州

146、云南

147、西藏

148、陕西

149、甘肃

150、青海

151、宁夏

152、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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