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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会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4 生效日期: 2005-11-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5]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热电企业已进入冬季运煤储煤的关键时期,因运输紧张,我市各热电企业燃煤储量已接近警戒线。为确保电煤运输畅通高效,保证热电企业正常生产和冬季取暖,根据全国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中“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1月4日起,在全市辖区内继续实行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成立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协调领导机构
  市政府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协调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张发旺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凯和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局长吴飞担任,成员有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监察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副局长李建柱任办公室主任,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运行二处处长李兵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处理和协调电煤运输的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电煤运输情况。

  二、实行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时间及范围
  时间:自2005年11月4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范围:为全市热电企业运输煤炭的货运车辆。

  三、电煤运输绿色通行证的发放及管理
  (一)电煤运输车辆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电煤运输通行证》(证书上盖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章,注明有效期限和通行区域)。在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内,实行一次性检查,全市境内放行,在全市辖区内任何单位、任何站点不得再次检查。
  (二)《电煤运输通行证》由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审核发放。各运输车辆向热电企业提出申请,由热电企业初审后,统一呈报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审核发证并备案。
  (三)取得《电煤运输通行证》的司乘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治理公路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安、交通部门的检查。
  (四)对不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规定的,公安、交通检查人员可收回《电煤运输通行证》,报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由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向全市热电企业通报,热电企业5年内不得与其签订运煤协议。

  四、实行电煤运输绿色通道期间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市电煤运输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辖区内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畅通。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为电煤运输工作第二责任人,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确保电煤运输车辆安全顺畅通行。市监察局负责对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此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对主要电煤运输路线要重点进行维修、维护,确保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安全畅通。
  (三)市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全市辖区内的储煤场要严格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掺假使假、缺斤少两现象坚决予以打击,对无证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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