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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非停车场(库)使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停车场(库)作非停车场(库)使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改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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