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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3 生效日期: 2007-12-0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7]3303号

河北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宁夏新疆山西福建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核定部分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均悉。经研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一、根据各地区风电项目投资平均成本和风资源状况,核定并公布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辽宁昌图辽能协鑫、内蒙古巴彦诺尔公、宁夏贺兰山三期、新疆小草湖、山西右玉、福建漳浦六鳌风电场二期等有关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二、上述电价自风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至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之后执行当地平均上网电价,具体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我委已经制定统一风电上网电价的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招标的风电特许权项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水平。
  四、有关电网企业要创造条件,保证风力发电优先上网,全额上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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