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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8 生效日期: 2005-10-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省政府《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冀政传(2005)14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安排部署,依法行政,完善制度,突出重点,全面整顿,严格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以煤炭、铁矿开采秩序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行动,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各类勘查活动、开采活动进行逐一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及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时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无证采矿、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后继续采矿、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公安及电力部门要停供爆破器材和电力,并查明其爆破器材和电力来源,依法追究提供者的责任,同时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动态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县(市、区)辖区内发现两处、乡(镇)辖区内发现一处非法开采的矿山(点),监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辖区内所有持证矿山逐一进行现场测量,对越界勘查、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各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对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矿山开采设计开采、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及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买卖、委托等形式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生产、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相关证照后因企业性质、法人、资金、股份、合伙、合作、改制等变更行为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各种名义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对在林业、旅游、交通等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开采的矿山,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造成水土严重流失、林木草坡自然植被严重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的超贫铁矿开采以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矿山开采行为,水利、林业、环保、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整改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产煤县(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进行综合治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监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理和纠正各级政府为规避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规定,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此外,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对不能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瞒报、少报储量消耗,偷、漏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矿山企业拒不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检或不能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以各种理由非法干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问题,从严查处越权审批、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依法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出让、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抵押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各有关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矿山布局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研究制定整合调整布局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原则,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组合、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依法取缔整合重点矿区范围内的违法矿山,认真核查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集中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使矿山数量明显减少、规模明显扩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各类违法案件得到遏制、“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扭转。落实采矿权规划和计划制度,实现由无计划授予向有计划出让的根本转变。强化矿业权市场建设,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和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年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环保、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矿山环境恢复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强化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动机制、动态巡查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监管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特别要建立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基层监管责任制度,增强基层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基层作为第一监控者和第一责任者的作用。
  (六)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工作步骤
  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营造氛围,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全面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三查工作”(即: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其中,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全面完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底)。各县(市)、区对本地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总结,申请市政府组织验收。市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验收。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蒋洪江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凌青利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顾旗章局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国资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水利局、林业局、电业局和石家庄煤矿安全监察站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联系人:任勇,联系电话:88633637),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沟通与协调,实现无缝隙衔接。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重点抓好乡、村两级,把整顿和规范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组、落实到企业和矿点,确保无证矿点取缔到位、违法矿山查处到位、资源开发规范到位。

附件: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蒋洪江 副市长
  副组长:凌青利 市政府副秘书长
  顾旗章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李少恒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安全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飞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顺通 市监察局副局长
  毕拉祥 市国资委副主任
  郭新年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彦勤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智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烨市 工商局副局长
  张国云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杨书堂 市林业局副局长
  徐金榜 市电业局副局长
  李士珍 市煤矿安全监察站副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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