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42号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吉府法字(2002)75号)收悉。鉴于《行政执法证》印制样式及使用的材料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证12元,由执法单位承担。
二、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制作证件的各项支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