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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1 生效日期: 2008-03-1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08]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农业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随着近期温度回升,大风天气增多,部分草原地区火险等级逐步升高。据气象部门预测,尽管2007年冬季和2008年初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异常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但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今年全国春季的天气仍呈少雨和偏暖范围偏大的趋势。从总体分析,今年由于高火险等级草原面积扩大、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和境外火威胁日趋严峻,我国将是草原火灾偏重发生年份。同时,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北京奥运会举办年,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2008年草原防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处置能力。重点省区要及时召开会议部署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实战演练和培训工作。对应急系统软件要反复操作测试,使应急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规程。各扑火队要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做到发现火情能迅速出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二、加强宣传预警,实现群防群控。要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宣传预警工作,开展火险趋势预测和重点时段草原火险预报,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完善应对措施。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提醒公众注意野外用火安全,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和处置火情,防止发生草原火灾。
  三、强化火患排查,严格火源管理。要周密部署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对草原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责成有关地区和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的指导和管控。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及时公布防火命令,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禁止野外用火。“清明”、“五一”、“十一”期间,对重点地段和关键部位要加大巡查力度,采取严控措施,杜绝烧荒、野炊、野外吸烟、野外取暖、上坟烧纸等用火行为。尤其是两会、奥运会期间,要及时开展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确保人员到位,防扑火物资落实,重点部位全天候防范。
  四、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础保障。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草原防火的投入力度,加强草原防火应急指挥平台和草原防火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物资储备。对现有的消防车辆、灭火器具、通信器材,特别是物资储备库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保持每一设备都处于完好状态。对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地段,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真正发挥阻火作用。
  五、落实值班报告,保障信息畅通。在草原防火期内,要落实好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切实做好对草原火情的监测和处置,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值班联系方式如有变动的,要及时通报,务必做到信息畅通。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火灾,要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报告火情动态,杜绝谎报、迟报、隐瞒不报现象的发生。
  3月15日至6月15日(春季草原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秋季草原防火期)期间,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施24小时值班。
  值班电话:010—64193111、6419316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农业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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