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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9 生效日期: 2008-02-2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现将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_________税处〔  〕  号

_______________:
  我局(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 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叙述,然后列举处理的依据,写明处理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当分类分项叙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6.“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其中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本决定书文号字轨设为“税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处”。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交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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