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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5 生效日期: 2005-07-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7号)已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行业:煤矿生产企业,非煤矿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

  二、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
  (一)煤矿生产企业(按年生产能力缴纳):企业年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的,缴纳200万元;企业年生产能力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100万元缴纳,最高缴纳限额1000万元。
  (二)非煤矿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事开采作业的人数缴纳):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按每人5至10万元缴纳,最高缴纳限额500万元。露天开采矿山企业按每人2至5万元缴纳,最高缴纳限额2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事生产作业人员人数缴纳):每人5000至1万元,最高缴纳限额300万元。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缴纳):每人2至5万元,最高缴纳限额300万元。
  (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企业按实际生产能力缴纳):工业炸药按每1000吨缴纳3万元;工业雷管按每1000万发缴纳3万元。最高缴纳限额100万元。经营企业按实际经营量缴纳,工业炸药每1000吨缴纳3万元,最高缴纳限额50万元。
  (六)建筑施工单位(按照企业资质,结合企业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缴纳):最高缴纳限额60万元。
  (七)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具体缴纳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行规定》(石政发(2004)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因关闭、停产、退出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核实后,将已缴纳或结余的风险抵押金及利息返还给企业。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支出项目、管理、监督、使用、补缴等内容按《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5)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石政发(2004)68号文件已经缴纳风险抵押金,但与本意见缴纳标准不一致的,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补缴。

  六、市政府石政发(2004)68号和市安监局石安监管(2005)28号、市建设局石建(2005)10号等部门下发的文件中,涉及风险抵押金有关内容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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