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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10-21 生效日期: 1954-10-2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0月4日东法审字第5106号报告阅悉。 
  关于刑事判决后,被告本人并无不服,但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应否受理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仍按上诉案件受理。 
  此复 
 
  附: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的请示 
 
 
东法审字第5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上诉案件,有不少是一审判决后,被告本人对判决并无不服,而被告的近亲属(父、母、子、女、妻等)却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过去,这类案件我们是当作上诉案件处理的。惟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刑事被告的近亲属能否提起上诉,未作规定。我们的意见,法院组织法对于上诉问题,仅能作一般的规定。按照司法部与你院草拟的刑事诉讼条例草稿的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近亲属有上诉权,按照我们过去经验,也允许被告近亲属有上诉权为妥。所以此次案件我们拟按上诉案件受理。 
  是否有当,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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