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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落实教育投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 2005-05-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依法保证教育投入的落实,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强化依法落实教育投入的责任意识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严格教育资金管理,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对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基础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一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偏低,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并且呈下降趋势;二是《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没有完全落实,全市2004年仅有10个县(市)、区达到要求;三是城市教育费附加没有足额拨付。2004年全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实际征收20556万元,用于教育的仅有16971万元,而且11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存在截留现象;四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的经费比例没有达到20%的标准要求。2004年实际用于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的资金仅占8%;五是“城市建设维护税”7-10%用于教育的规定没有落实;六是生均公用经费拨付不到位,大部分学校仅靠收取的学杂费维持运转,相当一部分学校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山区的学校处境相当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依法办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规定,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形成自觉贯彻落实教育法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社会氛围,推进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
  落实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是《教育法》明确规定的政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保障机制、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保障机制,靠规范的投入机制,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一要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健全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保障制度,依法保证“三个增长”。各级财政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同时,对于一般预算收入超收所形成的可用财力,按年初预算同比例用于教育。二是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定标准严格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及时拨付财政预算内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三是国税部门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各纳税人主税入库的详细资料,地税部门按规定的比例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按月向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送达入库报表,保证全部拨付教育部门使用。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使用方案,确保按规定使用。市、县两级财政对征收入库的教育费附加要设立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四是加强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县(市)、区在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不少于20%比例的资金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及补充公用经费;五是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7-10%用于中小学校舍改造和修缮。

  三、加强监管,进一步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使用监测、评估和奖惩制度,是教育资金合理、安全使用的保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对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教育费用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建立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收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挤占学校的收费收入,确保学校收费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为保证各县(市)、区政府切实依法落实教育投入,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教育投入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不按规定投入教育经费,按照可比口径计算当年达不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或不按规定拨付公用经费,或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的县(市)、区,要对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对向学校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挤占、截留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不足额返还或挪用学校缴存财政专户的收费资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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