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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搞活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5-27 生效日期: 1988-05-27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发展很快,已成为全省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和河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新路子。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行各业,都要把支持、推动乡镇企业的发展视为本职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快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要坚决破除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等传统观念的禁锢和旧体制、旧框框的束缚,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依据,彻底清除在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方面“左”的影响,统一认识,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开放意识和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省直各部门都要把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搞好计划指导、积极扶持、组织协调、加强管理、提供服务。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的计划指导和协调。省计经委负责统筹协调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在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对乡镇企业所需的人、财、物等,要从全局出发,综合平衡,合理分配。同时,要运用各种经济调控手段,有效地引导和调节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要求是:
  (一)帮助各地区、各行业制定乡镇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对乡镇企业的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二)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乡镇企业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规模的合理化。
  (三)负责对乡镇企业宏观调控措施的提出、执行、协调、检查和监督,向省政府提出制定有关的经济法规和重大经济方针、政策的建议。
  (四)把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生产的名、优、新、特和出口产品列入省工业生产计划,优先安排原材料、资金和电力供应。
  (五)组织有关部门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各种实际困难,为乡镇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六)“星火计划”的安排要考虑乡镇企业,给乡镇企业提供成套的技术和装备。

  四、抓住机遇,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大循环。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出口产品,积极承担参加国际经济大循环的任务。具体要求是:
  (一)积极支持推动乡镇企业出口产品的发展,定期向企业发布市场信息,做到出口价格和创汇成本两公开。
  (二)积极为乡镇企业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帮助乡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推销产品。
  (三)大力发展“贸工农”联营企业。在现有基础上,省经贸委和乡镇企业局共同负责每年增加五十个产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乡镇创汇企业。
  (四)积极组织乡镇企业参与对外洽谈、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出国考察活动,为乡镇企业的产品跻身于国际市场提供各种服务。
  (五)省劳动人事厅要会同省经贸委、协作办、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作好农村剩余劳动力到沿海城镇和国外去外出联系和组织工作,通过劳动力的流动,为乡镇企业引进技术、培训技术工人。
  (六)省计经委、经贸委要积极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帮助乡镇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采取多种方法,解决发展乡镇企业的资金困难。
  (一)除农业银行全力支持乡镇企业外,建行、工商行、中国银行等专业银行和地方金融组织都要为乡镇企业划出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各专业行之间业务可以交叉,资金可以互相融通。
  (二)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步伐。信用社要真正恢复“三性”,充分发挥为发展乡镇企业筹措资金的积极作用。要使信用社从过去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要保证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资金使用权、利率浮动权和贷款审批权。信用社新增贷款的大部分要用于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三)各县要筹备和建立本县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和农村资金市场,积极稳步地发展民间金融组织。各专业银行对此都要自觉、积极地予以支持;人民银行要在开办手续上给予方便。县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要采取多种灵活办法,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积极参加农村资金市场活动,多渠道拆借资金,以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为己任。县农村资金市场,一要开展广泛的融资活动,不仅专业银行和其它专业金融机构可以参加市场的融资活动,而且国营、集体、个体企业都可以参加资金市场的融资活动;二要广泛深入基层了解乡镇企业资金需求情况,组织各金融机构代乡镇企业发行股票;三要组织建立资金信息网络,广泛开展纵向和横向的融资活动。
  (四)各地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办乡镇企业,可以以资代劳,也可以以劳代资,还可以采取城乡群众职工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的办法集资。投资入股的股金,利息计入成本,红利税后分成。利息可高于银行的基准利率,高出部分,在税后支付。
  (五)省、市、地、县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是预算内安排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扶持资金(包括历年投放收回的乡镇企业扶持款)。
  (六)乡镇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纳入全省的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六、积极搞好乡镇企业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管理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改变过去只管国营和大集体的状况,面向全行业,把乡镇企业纳入行业管理规划。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的行业管理主要应体现在:行业的发展规划、产品质量标准、检测计量、技术鉴定、技术管理培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提供各种服务方面。实行行业管理之后,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权、产品销售后利润分配方面的自主权不变,隶属关系不变。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时,要包括乡镇企业,注重指导乡镇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三)把乡镇企业的质量管理纳入整个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范围,在行业评比、评优等方面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有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指导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四)标准、质检部门要积极帮助乡镇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检测手段。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和图纸,应对乡镇企业公开,鼓励和促进乡镇企业采用。
  (五)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统一列入省计划,对于其中上水平的产品,除给予免税外,还可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如开发的新产品或采用的新技术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所需贷款,优先给予适当解决。
  (六)积极采用多种形式为乡镇企业开展各种服务。行业主管部门都要组织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全行业经验交流中心、技术培训中心、经济技术情报中心、经营管理指导中心,每年都要定期向乡镇企业发布经济信息、开展经验交流、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输送技术人才。

  七、进一步放宽、搞活乡镇企业的经济政策。鉴于河南乡镇企业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的状况,对乡镇企业的税收、物价等各项经济政策要本着“放水养鱼”的原则进行调整。
  (一)乡镇企业用银行贷款和筹借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建企业,其贷款和筹借的资金,允许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对确有困难的,经过报批,可以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二)老区、苏区和经省政府划定的二十四个贫困县的乡镇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期限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对外地到山区办的开发性企业(林场、畜牧场、电站、采矿、工厂等),五年免交所得税,并酌情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全省山区现有和新建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新建一点二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三年。
  (三)为了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对农村贫困户或贫困户联办的生产经营项目,除了税法中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外,其它产品和经营项目,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年,免征所得税五年。
  对在乡村的各类企业,除生产国家税法规定不准减免税产品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吸收贫困户参加生产经营的,以企业为单位,凡吸收贫困户的人数超过企业职工人数50%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年,所得税五年。超过35%的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年,所得税五年。
  (四)乡镇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省主管部门委托市、地科委和计经委共同鉴定确认后,按税收管理权限规定报经批准,在二年内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五)乡镇企业以废渣、废气、废液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
  (六)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当年实现的计税利润比上年计税利润增长的部分,50%留给企业,其余50%并入利润计征所得税。
  (七)乡镇集体工业发生亏损的,允许用下一年度的利润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八)乡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购置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以及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内,数额较小的,允许一次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企业必须分次摊入成本。所购设备应作固定资产管理,但不准计提折旧。
  (九)对生产小商品的专业性乡镇企业,社会效益好而利润微薄,企业年实现利润在三千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小商品目录由市、地计经委和税务局联合下达。
  (十)以上所减免的税收,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发展生产和开发新产品,不得挪作它用。否则,税务部门有权停止其减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十一)凡是同乡镇企业实行联合并对乡镇企业进行投资的企业和单位,享受乡镇企业纳税的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帐薄健全查帐征收的个人私营工业企业。
  (十三)在物价管理方面,乡镇企业的产品物价要放开搞活。凡是国家提供原料、燃料的产品,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仪价采购的原料、材料、燃料的产品,执行市场价格,企业自行定价;乡镇企业出口产品,商外贸部门定价。
  (十四)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可适当放宽,在8~12%的幅度内由各市地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自行确定;大修理基金按固定资产折旧额的50%提取,专款专用。其它基金如教育、福利、发展基金,按农牧渔业部、财政部(1986)财农字306号文件执行。
  (十五)乡镇企业的出口创汇留成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乡镇企业通过外省口岸公司出口的产品,出口企业和供货单位应及时把外汇留成调回我省,其中省留成部分一美元支付企业有偿使用费人民币一点五元。如按时足额调回,再奖励三角,在省外汇有偿使用费中拨付。
  (十六)根据财政部(86)财税335号文件精神,我省免征乡镇企业奖金税。

  八、乡镇企业的运输,按中央(1984)4号文件规定,除煤炭、木材外,其余全部放开,由企业直接向运输部门申请,运输部门要积极予以承运。

  九、关于人才问题。
  (一)近期内全省要组织动员、鼓励支持一大批有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和懂专业技术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科技人员去承包开发和领办企业。在具体形式上,既可以组织选派、调离、辞职、留职停薪,也可以留职留薪,应聘当顾问或直接从事实业活动。可以由个人或几个人联合承包、租赁、领办企业,也可以由机关单位组织人员创办经济实体。干部下去后,允许其行政关系、编制和原职级待遇不变,在机构调整中与留在机关的干部同等对待。编制内干部停薪留职下去后,其行政经费不减,由原单位自行使用。
  (二)凡是要求流动到农村和乡镇企业的干部、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不得设卡刁难。他们的户口、粮食、住房、工资关系、职称晋升、医药费用、家属子女入学就业,以及返回原单位后的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各市地都必须作出相应规定,给予优待、照顾,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组织技术、管理干部到乡镇企业定期工作,帮助乡镇工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可以允许上述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为乡镇企业提供业余技术服务,按劳付酬。离退休的干部、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在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服务,所得收入全部归己,但要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乡镇企业从外地引进的科技、管理人才以及当地不能解决的缺门短线工种的技术工人,由省劳动人事厅每年给各市地一定数额的农转非指标,由各市地作出相应的规定,优惠解决他们的户、粮关系。“五大”(电大、函大、业大、职大、夜大)毕业生支援乡镇企业的,可以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户口可留在市内,但五年内不得流动。
  (五)大专院校应积极为乡镇企业代培学生。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分配到乡镇企业的学生,工资人事关系仍属全民性质,挂在市、地、县乡镇企业局,工资由乡镇企业发给。

  十、大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乡镇企业要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从联合中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从层次上,可以开展省际间、市地间、县乡企业间的联合;从对象上,可以开展同外贸、商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各种开发公司和信贷机构之间的联合;从内容上,可以开展工商、工贸、技贸、供产销之间的联合。要通过广泛的联合,形成新的生产力和新的效益。
  (一)积极开展与沿海省市的合作。近期联合的重点应放在同江苏浙江天津山东的合作上。要组织大批县级领导干部和部分市地乡领导干部到上述省市采取“落地”学习的办法,半年为期,分期分批地进行;用资源、原材料同他们合作生产、联合出口。要利用河南资源优势和原材料同他们交换生产力,换他们的技术、管理、生产项目和资金。市县可同沿海市县建立友好关系,发展对口支援和合作;招聘那里的离退休干部、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到河南承包、领办企业。
  (二)各市地都要向所属的大中型企业提出明确的要求和目标,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使这些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带动一批乡镇企业的发展,并使所带企业的产值一两年内达到本企业的10%,三、五年内达到30%。要鼓励这些企业采用联营、联办、合资、承包、兼并、租赁的办法,扶持那些生产方向不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乡镇企业。
  (三)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按照既要完成科研、教学任务,又要放开搞活的原则,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创收目标。根据目标,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组织科研和教学人员同乡镇企业结合,提供项目,转让科技成果,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单位集体承包企业。
  (四)放宽联办企业的审批权限。凡资金、能源、原材料不需要省里平衡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联办项目,经联办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市地县审查批准,报省主管局和省计经委备案。
  (五)各市地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横向联合优惠办法,以增强联合中的吸引力。

  十一、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是农民兴办的集体、个体所有制企业,各级政府要切实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在行业管理和横向联合中,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乡镇企业上收、升级或划走。
  (二)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抽调企业的资金、劳力和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摊派、乱塞人,乱开支。
  (三)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不得超过销售额的0?5%。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今后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坚决禁止乡村干部到乡镇企业中吃、喝、拿、敲。
  (四)对平调乡镇企业财物侵占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者,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政策和法令予以坚决制止,对于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十二、乡村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上50%留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20%至25%用于企业内部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上交部分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以工补农和其它公益事业。

  十三、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强化乡镇企业的领导,选拔得力干部,配好领导班子。各县、乡除了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以外,都要增配一名专职副县长、副乡长全力抓乡镇工业。如果职数有困难,可用增加一、二名县长助理的办法来解决。各乡镇也要根据发展的需要加强领导。要充实管理人员,增加行政编制。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应主要放在调查研究、当好参谋、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疏通、组织服务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上面,要从琐碎的日常事务和某些直接管理中摆脱出来,以适应改革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省直各部门要选派一批得力干部到县、乡两级,帮助地方发展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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