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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力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19号
长春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力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电力工程监理属经营性收费。应坚持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与建设单位签定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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