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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1 生效日期: 2005-03-31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5]11号

    行业协会是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自愿组成,经依法注册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的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为此,就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构建“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为目标,用市场化运作的思路、改革的方式,坚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突出重点、稳步实施,努力实现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促进我市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1、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律,依法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2、政会分开原则,政府依据法定职责对行业协会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服务,行业协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逐步实现民间化;3、自主办会原则,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民主管理。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目标。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整、行为规范、实行自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协会体系。2006年上半年,完成五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组建和原有行业协会的规范;2008年底,在其它骨干行业、新兴产业建立规范的行业组织。
  (二)培育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信息。行业协会可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或经济组织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单位加入行业协会。凡适合个人参加的协会,应鼓励发展个人会员。
  (三)依法组建。组建行业协会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行业协会的组建。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具有行业代表性。原则上应实行“一业一会”,发起单位一般应在5家以上。
  (四)规范调整。凡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的,应在2005年底前实现分离。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在行业协会兼任其它职务的政府工作人员,应在2005年底前辞去职务。确需留任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退出机制,对不能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无行业自律作用、名不符实的,要予以注销;对重复设置、业务范围交叉的,要予以整合;对无行业代表性、入会率过低、未正常开展活动、行为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一)自身建设。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建立健全协会财务制度,按照规定单独建帐,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负责人应由素质高、知名度大、责任心强、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会长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由同一单位的人员担任。其中,秘书长应为专职。秘书处应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基本职能。行业协会应发挥下列基本职能:1、行业服务职能。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产品推介、员工培训等服务;为会员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资料,行业分析和行业政策;组织或举办各种行业会展、商务考察、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2、行业自律职能。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3、行业代表职能。代表会员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参与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的调研论证。4、行业协调职能。引导会员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签发公信证明,组织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四、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行业协会发展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国资委、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建设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农业局、法制办等单位主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编制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拟订有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的发展。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消除不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障碍;依法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制度;提出减轻行业协会规费负担等专项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职能建设。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凡是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凡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都要移交给行业协会;凡是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行业协会承办。
  (四)加强资金扶持。在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对新组建的重点行业协会或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任务的行业协会,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
  (五)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政府或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参加;涉及行业发展的信息,应方便行业协会知悉;制订行业发展政策,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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