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春市物价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2]6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局(建委):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吉省价经字[2002]16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宅租金调整的具体标准;
  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元调整为:198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8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2.0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2.20元。
  非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0元调整为:198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4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5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65元。
  简易住宅本次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95元。

  二、住宅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调剂因素租金标准仍按《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租金按长春市标准一并调整;

  四、具体调价时间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