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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制造贩卖假冒商品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7-29 生效日期: 1985-07-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据查,制造贩卖假劣药品、冒牌名优产品、有毒霉变食品,印刷、倒卖假商标等非法活动,在我省一些地方,屡有发生。最近以来,还有蔓延扩大之势。这些非法活动的参与者,见利忘义,坑害国家和群众,干扰、破坏搞活经济和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进一步发展大好形势,特通告如下:
  一、对于制造贩卖假药、冒牌商品、有毒霉变食品等非法活动必须进行彻底清查,坚决取缔。各级政府要逐级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查。
  参与非法活动的当事者,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交待违法活动事实。

  二、对于查出的伪劣假冒商品、有毒霉变食品要立即停产、停售、就地封存。经有关部门审核、鉴定、确属有害或无使用价值的假药伪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监督销毁。对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其非法所得必须予以没收或退赔,并分别情况,令其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对行贿受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清理取缔假冒商品。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医药、商业、供销、税务和出版印刷等部门,要各尽其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商品生产的监督和市场管理,坚决杜绝一切假冒商品、有毒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广告、商标严加管理,招摇撞骗的广告必须制止。公安、司法部门,要把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有毒食品、冒牌商品等违法活动,作为当前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斗争的一项重点来抓。

  四、国家机关、国家干部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带头执法守法。对于参予、支持、纵容、包庇产销假冒商品活动的,要严肃处理,对其中的领导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干部要从严处理。

  五、要加强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结合清查,要普遍进行一次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全省人民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做到懂法、守法。工业、商业、医疗等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进一步端正生产、经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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