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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食品工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2-26 生效日期: 1985-02-26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田纪云副总理在去年八月全国食品工业会议讲话中提出的十项政策和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食品工业的发展步伐,现就我省食品工业若干政策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食品工业的投资实行优惠政策
  1、省、地、市每年要从掌握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于食品工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其投资比例要逐年增加。
  2、对食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所需土建费和土建面积的比例限制,分别提高到百分之四十。
  3、食品工业企业用银行中短期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其还款期一般一至三年,最长可延至五年。
  4、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实事求是地按行业分项计算确定。
  5、每年省要拨出一定数额的外汇指标用于食品工业的技术引进。
  6、乡镇企业所办食品工业,资金自筹有困难的,可申请贷款,银行要积极扶持。 二、放宽对食品工业的价格政策
  1、除对国家计划定量供应的粮、油、肉、豆制品及食盐、食糖、卷烟、酒、酱油、醋、奶制品(含鲜奶)、大路货糕点、糖果、冷饮(具体品种由市、县确定)、婴儿食品分别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价格或由省、地(市)县定价以外,其它食品价格由企业自定,实行市场调节。新开发的食品,暂由企业定价。
  2、对工业食品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政策。要把名、特、优产品与普通产品的差价拉开,以鼓励增产名、特、优产品。 三、在税收政策上对食品工业给以优惠照顾
  1、经省计经委或科委批准列入计划的试制食品新产品,试销期间免征产品税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一年;由地、市经委或科委批准列入计划的试制新产品,产品税及所得税各免征一年。
  2、对低利、微利的新建食品企业和车间,经地市税务部门批准给予一至三年免税照顾。
  3、以粮食为原料生产液体糖的企业或车间,在一九九O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为促进和发展食品工业的联合,一九九O年以前,对城市食品工业企业到外地联合办厂纳税后所得的利润,全部留归企业,不再重复征税。
  5、为鼓励农民进城办食品工业,城镇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四、关于食品工业的农产原料政策
  对食品工业所需农产原料,允许企业直接收购。发展原料基地所需资金除自筹外,不足部分列入农业贷款;所需物资材料纳入供应渠道。 五、对食品包装和机械工业产品采取优惠政策
  1、对仿制国外先进样机和自行研制的新产品,凡经省计经委或科委鉴定合格的,应允许免缴产品税一年、所得税两年。对已生产的食品包装和食品机械产品,经营有困难的,要给予减、免税照顾。
  2、已成立的“省包装和食品机械技术开发中心”,在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按税收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3、对于食品包装和食品机械新产品的开发,可拨给部分低息或贴息贷款,给予扶持。对食品包装和食品机械新产品科研项目,有关部门在科研三项费用上给予单列。
  4、对于计划内食品包装和食品机械新产品所需原材料和专用特殊材料,有关部门应予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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