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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5]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的安置工作,现对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档案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依法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我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要认真执行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0)57号)和本通知精神,凡按规定不达标的企业,应主动自查自纠,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后档案处理的有关规定。鉴于这次国企改制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和需要作各种安置的职工较多的实际情况,现对职工档案的保管作如下规定: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档案,原则上由原企业移交到改制后企业管理,如原企业已破产或在改制时已注销、关闭的,内退职工的档案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管。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要求自谋职业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对其档案要作封存处理并保留至办理退休手续时使用,为防止职工档案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此类职工档案均需由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新企业留用的职工,应在原企业向新改制后的企业移交名单的同时移交职工档案。不准涂改、丢失、撤换档案有关材料,并办理好档案的登记、转递等有关手续。改制后的新企业需保管职工档案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保管职工档案的软、硬件条件,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验收认定。
  (四)对国企改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下岗失业人员,由原企业将职工档案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保管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实现再就业后,由失业保险机构将档案转至职工新就业企业。

  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必须作档案记载,须填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留原单位备案(表样附后)。

  四、对公益性职介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举办的职介机构需要承担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的,应经工商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验收合格并签订《委托保管职工档案协议书》后,方可承办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业务。原《职工档案保管许可证》同时作废。

附件:1?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登记表;(略)
  2?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略)。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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